2018年中級經濟師《金融》考點: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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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基金份額持有人
2. 基金管理人
3. 基金托管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科目第五章 投資銀行與證券投資基金
【知識點】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
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依據基金合同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簡稱基金當事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
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的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2017年新增)
3. 基金托管人
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從而使基金托管人成為基金的當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2017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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