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經濟師《金融》預習考點:巴塞爾資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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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巴塞爾資本協議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科目第四章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
【知識點】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發展與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
1.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發展與銀行業全面風險管理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強調銀行必須擁有足以覆蓋其風險資產的充足的資本金。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出臺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風險由信用風險擴大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方面,要求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應該與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結合起來。2004年美國COS0發布了《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構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三維架構體系。“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某種程度上也吸收了該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框架,加強銀行業全面風險管理成為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關鍵。
2. “巴塞爾協議Ⅲ”與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
早在2004年2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國內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在2007年1月1日前達到8%的最低標準,并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基本原則來監管我國的銀行業。
2007年,中國銀監會發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國內銀行業新資本協議實施的基本規劃,要求大型銀行在2010年年底實施新資本協議。其后,以工、農、中、建、交等為代表的國內大型銀行,紛紛以全面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為核心,加快了新資本協議實施的步伐。
2010年11月,二十國集團首爾峰會批準了“巴塞爾協議Ⅲ”,要求成員國從2013年開始實施,2019年前全面達標。為此,2011年4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提出包括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的一整套審慎監管標準和制度安排。2012年6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建立了與“巴塞爾協議Ⅲ”接軌的資本與風險監管制度,擴大了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構建了更完善的風險防控體系,進一步增強了銀行體系應對外部沖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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