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經濟師《金融》預習考點:資本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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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進與資本管理要求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科目第四章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
【知識點】“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進與資本管理要求
1. 1988年“巴塞爾協議”及其資本管理要求(2017年變動)
(1)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股本和留存收益;附屬資本包括一定比例的普通準備、可轉債、長期次級債務和資產重估準備,其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2)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和總資本充足率分別不能低于4%和8%。
2. 2004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Ⅱ”)及其資本管理要求
(1)“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統一銀行業的資本及其計量標準方面做出了改進,全面覆蓋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2)提出了有效資本監管的“三個支柱”,即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
3. 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及其資本管理要求
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發生后,全面改革現行資本監管制度成為國際社會重新構建金融監管框架的焦點之一。
(1)進一步強化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提高了資本質量、一致性和透明度。
(2)加大了風險覆蓋范圍。
(3)引入了杠桿率要求。
(4)建立了流動性標準,并成為國際金融監管領域的新基準。
“巴塞爾協議Ⅲ”對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要求上調至6%,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提高至4.5%;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為1%;要求商業銀行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于銀行風險資產的2.5%;各國可根據情況要求銀行提取0?2.5%的逆周期緩沖資本,以便銀行可以對抗過度放貸所帶來的風險。此外,還提出了3%的最低杠桿比率以及100%的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要求。(2017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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