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經濟師《金融》預習考點: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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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科目第四章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
【知識點】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
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
一、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之間的關系
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
“三性”原則是對立統一的。
安全性是前提,流動性是條件,效益性是目的。
但是“三性”之間也存在著矛盾:
二、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與管理原則的發展變遷
我國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1)單一的貸款“三原則”
我國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實行貸款三原則:①貸款必須按計劃發放和使用;②貸款必須有適用適銷的物資作為保證;③貸款必須按期歸還。
(2)專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原則
①區別對待,擇優扶持;②貸款按計劃發放和使用;③貸款按期歸還,分別計息。在計劃調節中加入了市場調節的內容,增加了銀行擇優選擇的自主性,并開始注重銀行效益。
(3)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三原則”的初步確定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總則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至此,統攬商業銀行整個經營活動的經營管理原則在我國初步得到確立。
(4)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三原則”的調整
在2003年12月1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中將原來的條款修改為“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這種調整更加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銀行改革與經營的實際。
在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中,也繼續明確了“三原則”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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