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征收管理_2022中級經濟師財稅備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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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四章:貨物和勞務稅制度
【知識點】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1.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根據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即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2.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一般納稅人的登記及管理
1.一般納稅人的登記范圍和程序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遵循以下程序:
(1)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等;
(2)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3)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2.一般納稅人的管理
(1)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如會計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稅、騙稅、抗稅行為的。②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③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的。
(以上內容源自斌哥老師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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