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征稅范圍_2022中級經濟師財稅備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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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
第四章:貨物和勞務稅制度
【知識點】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銷售貨物
1.基本規定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即銷售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受境內所約束的,即在境內銷售貨物的業務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提供應稅勞務
目前,我國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三)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1)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2)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3)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4)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5)關于運輸工具艙位承包和艙位互換業務適用稅目規定如下:
①在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中,發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承包方以其向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在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雙方均以各自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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