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考生注意!上交所發布公開發行債券實施注冊制相關業務安排
在2020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公開發行債券不再適用核準制,而是實施注冊制。針對這一變化,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以下是東奧注冊會計師小編整理的相關信息,一起來了解!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和中國證監會《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辦發〔2020〕14號)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注冊制。現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請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并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負責發行上市受理、審核,并由中國證監會進行發行注冊。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本所發行上市審核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電子化審核,提高審核透明度,明確市場預期。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通過本所債券項目申報系統辦理,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所審核中重點關注并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審核通過的,本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終止發行上市審核并向發行人告知理由。
五、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及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承銷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依規核查,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六、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獲得注冊后,發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現行規定執行。
公司債券上市后,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期間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現行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債券,發行人按照《關于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39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確定交易方式并及時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仍按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本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開展上市預審核。
九、本所將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盡快制定、修訂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市規則等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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