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注會考試中組織作弊,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備考注冊會計師的考生注意了!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明確了《刑法》中對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最高“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具體解釋。
《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
(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前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開考前被查處是“既遂還是未遂”?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組織作弊以及為他人實施組織考試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只要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已經實際嚴重危害到考試秩序,即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實現不應當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對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設有兩檔法定刑。其中,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代替考試如何處罰?
《刑法》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構成代替考試罪,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為考慮到替考的情況、情節存在差異,所涉考試的類型有所不同,為體現貫徹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試的行為人悔過自新,對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依法宣告緩刑。
該司法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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