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定位注冊會計師會計科目2023年考題知識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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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益法的定義及其適用范圍
定義:權益法,是指投資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后,在投資持有期間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
適用范圍: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重大影響的聯營企業,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部分除外。
(二)權益法核算
科目設置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投資時點)
——損益調整(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凈損益及利潤分配變動)
——其他綜合收益(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變動)
——其他權益變動(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變動)
1.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
(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
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2)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
其差額體現主體經濟利益流入,應作為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貸:營業外收入
2.投資損益的確認
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1)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
(2)被投資單位發生凈虧損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3)對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調整應考慮的因素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或凈虧損時,在被投資單位賬面凈損益的基礎上,應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進行適當調整:
①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方不一致的,應按投資方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②投資方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進行調整后確認。
③內部交易
構成業務 | 投資方與聯營、合營企業之間發生投出或出售資產的交易(包括投資方以投出資產形式設立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該資產構成業務的,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a.聯營、合營企業向投資方出售業務的,投資方應全額確認與交易相關的利得或損失。 b.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投出業務(包括投資方以投出業務形式設立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投資方因此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但未取得控制權的,應以投出業務的公允價值作為新增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投出業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全額計入當期損益。 c.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出售業務取得的對價與業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全額計入當期損益 |
不構成業務 | 應當分別順流交易和逆流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
(一)持有待售類別分類的基本要求
1.分類原則
企業主要通過出售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收回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處置組,是指在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在該交易中轉讓的與這些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
處置組所屬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分攤了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商譽的,該處置組應當包含分攤至處置組的商譽。處置組中可能包含企業的任何資產和負債。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
根據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為滿足該條件,企業應當具有在當前狀態下出售該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意圖和能力。
(2)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
①企業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決議一般需要由企業相應級別的管理層作出,如果有關規定要求企業相關權力機構或者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出售,應當已經獲得批準。
②企業已經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確定的購買承諾是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購買協議,該協議包含交易價格、時間和足夠嚴厲的違約懲罰等重要條款,使協議出現重大調整或者撤銷的可能性極小。
③預計自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起一年內,出售交易能夠完成。
2.延長一年期限的例外條款
因企業無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導致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內完成,且有充分證據表明企業仍然承諾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企業應當繼續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1)意外設定條件
買方或其他方意外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企業針對這些條件已經及時采取行動,且預計能夠自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起一年內順利化解延期因素。
(2)發生罕見情況
因發生罕見情況,導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出售,企業在最初一年內已經針對這些新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滿足了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
3.不再繼續符合劃分條件的處理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的,企業不應當繼續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二)某些特定持有待售類別分類的具體應用
1.企業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
在取得日滿足“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的規定條件,且短期(通常為3個月)內很可能滿足持有待售類別的其他條件(如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購買協議等其他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取得日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2.持有待售的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因出售對子公司的投資等原因導致其喪失對子公司控制權的,無論出售后企業是否保留部分權益性投資,應當在擬出售對子公司投資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時,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將對子公司投資整體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將子公司所有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企業出售對子公司投資但并不喪失對其控制權,企業不應當將擬出售的部分對子公司投資或對子公司投資整體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全部或部分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的,應當停止權益法核算;對于未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剩余權益性投資,應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權益性投資出售前繼續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原權益法核算的相關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在持有待售資產終止確認時,按照有關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擬結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
企業不應當將擬結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說明:以上知識點整理于202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中公布的一套真題,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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