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征稅方法_注會稅法熱點答疑
在注會《稅法》中涉及到計算稅額的內容很多,同學們在學習時可以可以將公式中的各要素單獨學習理解,再根據公式關系,找到其中的邏輯,爭取在學習過程中更多地運用理解去推導記憶,而不是死記硬背。
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有具體的計算納稅公式嗎?
問題來源:
東奧解答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償收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宜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 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 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見表5 -1 或表5 -3) ,計算納稅。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巳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3.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本文注冊會計考試熱點問答整理自東奧答疑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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