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設定_注會經濟法熱點答疑
注會《經濟法》中物權法律制度是科目的重點章節,同時本考點也是三星級考點,同學們需要充分理解抵押權人、抵押登記等重要知識,合理假設各種情形,舉一反三,加強理解。
關于“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的司法解釋。請問:抵押權人針對
新的所有權人,是否依舊可以主張抵押權?
問題來源:
東奧解答
假設抵押權人對于抵押的動產和不動產都依法進行了 “抵押登記”,在抵押合同中也約定了 不得轉讓條款。僅僅是沒有針對該約定進行登記。這個合同中約定不得轉讓,可以將約定登記,也可以不登記,抵押權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抵押物的受讓人是不是取得抵押物所有權規定不同。
抵押人違反約定,把一個已經設立抵押權登記的財產進行轉讓,受讓人會看到這個登記,比如房屋,車輛,已經設立抵押權了,辦理了抵押登記,買受人會知道,經過買賣,買受人得到了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抵押權人可以對新的買受人主張抵押權。
法院不予支持,針對的是約定不得轉讓,約定沒有登記,買受人取得所有權。抵押權人主張買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法院不支持。
抵押權人對于轉讓的抵押財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是可以行使抵押權的。
①抵押權人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買賣合同有效。
②抵押權人主張不發生物權效力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即使是抵押權已經設立登記了,該抵押財產也是可以轉讓的,即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而如果想要產生不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效力,則需要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進行禁止轉讓的約定,同時并將該約定登記。如果這個約定沒有登記,買受人是依然可以遵照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定取得物權的)。
③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抵押權人針對新的所有權人,依舊可以主張抵押權。
本文注冊會計考試熱點問答整理自東奧答疑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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