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資三法”到《外商投資法》_注會經濟法熱點答疑
注會《經濟法》第十二章“涉外投資法律制度”難度適中,但是考試程度不可忽視,在《經濟法》科目中屬于兩星地位。同學們需要理解法律制度的初衷和制定目的,來合理判定及做題。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是什么意思?
問題來源:
第一單元 涉外投資法律制度
【考點1】外商投資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資法》的特色與創新
1.從企業組織法轉型為投資行為法
【提示】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過渡期】《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后5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
2.強調對外商投資的保護與促進
(1)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2)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3.全面落實國民待遇原則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解釋1】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并不意味著準入后就不享受國民待遇,所謂準入前國民待遇,實際上是包含準入階段和準入后的運營階段在內的整個投資階段的國民待遇。)
【解釋2】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4.更加周延地覆蓋外商投資實踐
東奧解答
征收是指征收主體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并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征收時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投資不征收就是對于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這是為了保護與促進外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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