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歷年試題訓練——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注會經濟法科目考試題型分別是單選、多選和案例分析題,在沖刺階段,同學們可以多做習題扎實一下知識點。下文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的歷年試題,一起來練習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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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票據債務人
(2019年單選題)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3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用于支付購買設備的價款。乙公司隨即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在丙公司提示付款前,甲、乙公司之間的設備買賣合同因乙公司欺詐而被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下列主張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請求乙公司返還匯票
B.請求承兌銀行對丙公司拒絕付款
C.請求乙公司返還35萬元價款
D.請求丙公司返還匯票
【答案】C
【解析】(1)選項ABD:基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基礎關系的瑕疵并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因此,出票人不得請求返還匯票、不得請求承兌銀行對丙公司拒付。(2)選項C: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可以撤銷合同,要求返還財產。
● ● ●
(2021年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屬于匯票主債務人的是( )。
A.保證人
B.承兌人
C.背書人
D.出票人
【答案】B
【解析】(1)選項A:如果被保證人是主債務人,保證人屬于票據上的主債務人。如果被保證人是次債務人,保證人屬于票據上的次債務人。(2)選項B:票據主債務人是指,持票人應當“首先對其請求付款”,并且在追索關系中,其為“最終的償還義務人”。(3)選項CD: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屬于票據上的次債務人。
【考點2】票據的變造
(2020年多選題)下列關于票據變造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原記載事項負責
B.變造后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C.若變造人也是票據上的簽章人,變造人應被視為在變造之后簽章
D.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變造之前還是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后簽章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BD: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2)選項C:如果變造人也是票據上的簽章人,變造人應解釋為在變造后的票據行為人。
【考點3】公示催告
(2020年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票據中持票人丟失票據時,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有( )。
A.現金支票
B.現金銀行本票
C.轉賬支票
D.銀行承兌匯票
【答案】CD
【解析】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一般票據均屬于這個范圍,只有較少的例外。如《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因此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考點4】票據記載事項
(2016年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匯票上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有( )。
A.匯票金額
B.收款人名稱
C.付款日期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解析】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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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習題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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