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精選習題——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注會經濟法科目近三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12.5分,2021年兩份試卷的分值均為12.5分。在四個案例分析題中,肯定有一個10分的題目來自票據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可以選擇使用英文回答的案例分析題一般來自票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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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一:支票
【單選題】甲公司簽發的支票上,中文大寫記載的金額為“壹萬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數字(數碼)記載的金額為“19810元”。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支票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5年)
A.甲公司將金額更改為一致并簽章后,支票有效
B.支票無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大寫記載為準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數字(數碼)記載為準
【答案】B
考點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某公司簽發匯票時出現的下列情形中,導致該匯票無效的是( )。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
B.匯票上金額記載為“不超過50萬元”
C.匯票上記載了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
D.簽章時加蓋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負責人僅簽名而未蓋章
【答案】B
【解析】(1)選項A:“付款日期”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不影響匯票的效力;(2)選項B:匯票金額應為“確定的金額”,否則匯票無效;(3)選項C:“合同號碼”屬于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是否記載不影響匯票的效力;(4)選項D:匯票出票人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考點三:商業匯票的背書
【單選題】票據權利人為將票據權利出質給他人而進行背書時,如果未記載“質押”、“設質”或者“擔保”字樣,只是簽章并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則該背書行為的效力是( )。(2014年)
A.票據轉讓
B.票據承兌
C.票據貼現
D.票據質押
【答案】A
【解析】質押背書,除了出質人在票據上簽章之外,必須記載“質押”、“設質”或者“擔保”字樣,否則構成轉讓背書。
考點四:匯票的保證
【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票據行為人中,其簽章不符合票據法規定可導致票據無效的是( )。(2016年)
A.出票人
B.保證人
C.背書人
D.承兌人
【答案】A
考點五:票據基礎關系對票據行為效力的影響
【單選題】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3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用于支付購買設備的價款。乙公司隨即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在丙公司提示付款前,甲、乙公司之間的設備買賣合同因乙公司欺詐而被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下列主張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19年)
A.請求乙公司返還匯票
B.請求丙公司返還匯票
C.請求乙公司返還35萬元價款
D.請求承兌銀行對丙公司拒絕付款
【答案】C
【解析】(1)選項ABD:基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基礎關系的瑕疵(買賣合同被撤銷)并不影響票據行為(出票、背書、承兌)的效力,出票人甲公司無權請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返還匯票,甲公司也無權請求承兌銀行對丙公司拒絕付款,承兌銀行應當向持票人丙公司付款;(2)選項C:一方(乙公司)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因此,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返還35萬元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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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習題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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