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CPA經濟法考前沖刺習題及解析——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
CPA經濟法第二章是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有很多高頻考點,來看看東奧的2021年CPA經濟法考前沖刺習題及解析吧,通過做題掌握考點,學習效率更高哦!
知識點: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多項選擇題)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特征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B.其無效需以當事人主張為前提
C.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D.其無效須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正確答案:AC
2.(單項選擇題)
甲向乙兜售毒品時,雖然提供了真實的毒品作為樣品,實際交付的卻是面粉。下列關于該民事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有效
B.無效
C.可撤銷
D.效力待定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知識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單項選擇題)
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亦稱“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B.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經依法撤銷,自始無效
C.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1年內當事人未撤銷的,撤銷權消滅
D.法官審理案件時發現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可撤銷事由的,可依職權撤銷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1)選項AB: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是民事法律行為兩種完全不同的效力樣態,存在明顯區別:①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在各個具體時間點上均是確定的,權利人不撤銷,則行為有效,權利人依法撤銷,則行為自始無效;②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在被追認、拒絕追認或者被撤銷之前,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在該段時間內,無法給出有效或無效的肯定回答。(2)選項C: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3)選項D: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2.(多項選擇題)
齊某在路邊擺放一尊廉價購得的舊蟾蜍石雕,冒充玉雕等待買主。甲曾以5000元從齊某處買過一尊同款石雕,發現被騙后正在和齊某交涉時,乙過來詢問。甲有意讓乙也上當,以便討好齊某,要回自己被騙的款項,未等齊某開口便對乙說:“我之前從他這里買了一個玉雕,轉手就賺了8000元,這個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為真,以5000元趕緊買下石雕。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自己與齊某之間的買賣合同
B.乙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自己與齊某之間的買賣合同
C.乙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D.乙的撤銷權自購買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
(1)選項A:對于甲和齊某簽訂的買賣合同,一方(齊某)以欺詐手段,使對方(甲)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受欺詐方(甲)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選項B:對于乙和齊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由于第三人(甲)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乙)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齊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只有受欺詐方(乙)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甲和齊某均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3)選項C:對于欺詐行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4)選項D: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 (單項選擇題)
根據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的是( )。
A.權利人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B.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C.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
D.權利人申請義務人破產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
選項ACD:屬于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2.(多項選擇題)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下列有關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和中斷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權利人提起訴訟是引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原因之一
B.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引起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原因之一
C.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D.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 :
選項B: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引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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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2021年CPA經濟法第二章考前沖刺習題及解析。2021年CPA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8日、29日,考生們在練習CPA經濟法的習題時要重視新增知識點、社會經濟熱點相關習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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