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函證過程的控制_2020年注會《審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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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注冊會計師是甲公司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合伙人,A注冊會計師確定的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為100萬元,實際執行的重要性為60萬元,明顯微小錯報的臨界值為3萬元。審計工作底稿中與函證相關的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1)針對評估的應收賬款可能存在的高估風險,A注冊會計師將應收賬款明細賬中的賬面金額高于100萬元的項目全部作為函證對象,將賬面金額低于100萬元的項目采用審計抽樣,選取樣本實施函證。
(2)針對與甲公司處在同一個城市的應收賬款客戶,審計項目組委托甲公司財務人員將應收賬款詢證函從客戶處順便帶回,提交給審計項目組。
(3)審計項目組成員在財務經理陪同下前往甲公司某開戶銀行,審計項目組成員確認銀行專員的身份和權限后,觀察該專員查看了計算機系統信息,核對詢證函中的相關信息,在詢證函中加蓋銀行印章,并將加蓋印章后的詢證函交由審計項目組成員。
(4)截至2018年12月31日,A注冊會計師評估認為應付賬款可能存在未入賬的情況,因此從應付賬款明細表中選擇金額較大的應付賬款作為詢證對象,以郵寄方式發出積極式詢證。
(5)甲公司海外代理商以電子郵件方式直接回復了審計項目組積極式詢證函,A注冊會計師通過電話聯系了該代理商,確認該代理商的身份,并且確認電子郵件回函是由該代理商發送的。
(6)針對管理層和員工串通從供應商獲取傭金的舞弊嫌疑,審計項目組向該供應商函證了合同條款、采購批次以及金額,在未收到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情況下,審計項目組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要求:
針對上述第(1)至(6)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
(1)不恰當。審計項目組應當選擇賬面金額等于或高于60萬元的應收賬款實施函證;將賬面金額低于60萬元的應收賬款項目采用審計抽樣,選取樣本實施函證。
(2)不恰當。詢證函回函應當直接提交給會計師事務所,不能由甲公司財務人員從被函證客戶帶回再轉交給注冊會計師。
(3)恰當。
(4)不恰當。從應付賬款明細表中選擇詢證對象不能發現截至財務報表日未入賬的應付賬款,如果計劃實施函證程序,A注冊會計師從甲公司供貨商明細表中選取函證對象更加適合。
(5)恰當。
(6)不恰當。針對特定的舞弊風險因素,審計項目組取得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所需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未收到積極式詢證函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提問】為什么應付賬款低估要查供貨商明細表?供貨商明細表只是一個供應商清單而已,沒有金額,如何選擇發送函證的對象呢?
【答疑】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因為應付賬款低估可能會存在應付賬款明細表中沒有記錄欠該供應商的錢,但是實際卻欠了。被審計單位賬面沒有記錄。所以這時候我們從應付賬款明細表中選取供應商進行函證是怎么都選不到的。而我們從供應商明細表中選擇在應付賬款明細賬中沒有記錄的供應商,這樣就會檢查出應付賬款的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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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審計》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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