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審計》基礎考點: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設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審計》基礎考點: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設定。
【內容導航】:
(一)集團項目組對財務報表的審計責任
(二)集團項目合伙人對審計質量控制的責任
(三)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十六章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二節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設定和注冊會計師的目標的內容。
【知識點】: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設定
(一)集團項目組對財務報表的審計責任
1.集團項目組對整個集團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及審計意見負全部責任,這一責任不因利用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而減輕;
2.集團項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團審計意見負全部責任;
3.如果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基于集團審計目的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相關工作,則其應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所有發現的問題、得出的結論或形成的意見負責。
【解讀】集團項目組對集團財務報表的審計負全部責任,言外之意,即使集團項目組利用了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結論存在明顯不恰當,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也不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意見承擔任何責任。
(二)集團項目合伙人對審計質量控制的責任
1.集團項目合伙人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確信執行集團審計業務的人員(包括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從整體上具備適當的勝任能力和必要素質;
2.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負責指導、監督和執行集團審計業務;
3.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確定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適合具體情況。
(三)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1.注冊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2.如果法律法規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應當指明,這種提及并不減輕集團項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團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3.如果因未能就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集團項目組在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集團項目組需要在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段中說明不能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原因。除非法律法規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并且這樣做對充分說明情況是必要的,否則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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