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審計》基礎考點:分支機構的連帶責任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審計》基礎考點:分支機構的連帶責任。
【內容導航】:
一、分支機構的連帶責任
二、事務所未經審判被擅自追加為被執行人無效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二章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第二節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分支機構的連帶責任
一、分支機構的連帶責任
1.分支機構在法律地位上屬于事務所的組成部分,其民事責任由事務所承擔;
2.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事務所未經審判被擅自追加為被執行人無效
1.法院在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等其他民事賠償責任主體不具有特定的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未經審判擅自追加事務所為被執行人,強制執行事務所財產,屬于無效行為;
2.事務所侵權賠償糾紛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得將會計師事務所追加為被執行人。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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