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審計》基礎考點:賠償順位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審計》基礎考點:賠償順位。
【內容導航】:
1.賠償順位的前提條件
2.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責任順位
3.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瑕疵出資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二章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第二節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賠償順位
1.賠償順位的前提條件
如果多個責任主體之間沒有連帶關系,且存在補充責任,則需要確定這些責任主體之間的賠償順序。
2.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責任順位
審計報告使用人由于信賴不實審計報告,從事了相關交易,導致了損失,從因果關系的角度看,被審計單位的違約或欺詐行為是導致報告使用人損失的直接原因,不實審計報告只是間接原因,對于報告使用人的損失,應當由被審計單位承擔第一順位的責任,事務所承擔在后順位的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瑕疵出資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而且在事后未補足的前提下,他們之間的賠償順位可以表述為:
(1)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簡稱“第一賠”);
(2)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簡稱“第二賠”);
(3)如果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簡稱“第三賠”)。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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