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審計》基礎考點: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xiàn)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審計》基礎考點: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內容導航】:
1. 主責任與補充責任
2.連帶責任的認定
3.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界定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二章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第二節(jié)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1. 主責任與補充責任
(1)所謂主責任,是指行為人本人首先承擔的民事責任。在注冊會計師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中,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對外公布是被審計單位,因此被審計單位承擔主責任。
(2)補充責任是指對主責任的補充清償責任。注冊會計師作為財務報表信息的鑒證者,在其存在過失的情形下,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3)當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不足部分由承擔補充責任的人來清償。
2.連帶責任的認定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體情形包括:
(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2)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
(4)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6)被審計單位示意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3.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界定
《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了事務所在故意情況下,應當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條和第十條規(guī)定了事務所在過失情況下,根據(jù)過失大小承擔補充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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