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審計》預習知識點:執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審計》預習知識點:執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內容導航】:
(一)遵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
(二)職業懷疑
(三)職業判斷
(四)審計證據和審計風險
(五)審計的固有限制
(六)審計準則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五章審計目標第一節財務報表審計總體目標與審計工作前提的內容。
【知識點】:執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
詳見教材第三、四章,此處略。
(二)職業懷疑
1.職業懷疑的定義(教材P87)
根據CSA1101第十七條,職業懷疑是指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一種態度,包括采取質疑的思維方式,對可能表明由于錯誤或舞弊導致錯報的跡象保持警覺,以及對審計證據進行審慎評價。
2.職業懷疑的基本要求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3.職業懷疑要求保持警覺的情形
(1)存在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
(2)引起對作為審計證據的文件記錄和對詢問的答復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信息;
(3)表明可能存在舞弊的情況;
(4)表明需要實施除審計準則規定外的其他審計程序的情形。
4.職業懷疑可以降低的風險
(1)忽視異常的情形;
(2)當從審計觀察中得出審計結論時過度推而廣之;
(3)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以及評價審計結果時使用不恰當的假設。
(三)職業判斷
1. 職業判斷的定義
根據CSA1101第十六條,職業判斷是指在審計準則、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和職業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冊會計師綜合運用相關知識、技能和經驗,作出適合審計業務具體情況、有根據的行動決策。
2.職業判斷的基本要求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
3.需要運用職業判斷的重要領域
(1)確定重要性和評估審計風險;
(2)為滿足審計準則的要求和收集審計證據的需要,確定所需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3)為實現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和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評價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及是否還需執行更多的工作;
(4)評價管理層在應用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時作出的判斷;
(5)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結論,如評估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作出的估計的合理性。
4.運用職業判斷并保持職業懷疑的重要審計環節
(1)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2)通過對評估的風險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針對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依據從獲取的審計證據中得出的結論,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
(四)審計證據和審計風險
1.獲取審計證據的基本要求
為了獲取合理保證,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夠得出合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2.審計證據的具體內容詳見教材第七章第一、二節,此處略。
3.審計風險詳見教材第六章第三節,此處略。
(五)審計的固有限制
1.基本觀點
(1)由于審計存在固有限制,注冊會計師據以得出結論和形成審計意見的大多數審計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2)由于審計存在固有限制,注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
(3)由于審計存在固有限制,注冊會計師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將審計風險降至零。
(4)審計的固有限制并不能作為注冊會計師滿足于說服力不足的審計證據的理由。
2.導致審計的固有限制的因素
序號 |
導致的 因素 |
具體內容或舉例 |
1 |
財務報告 的性質 |
(1)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需要根據被審計單位的事實和情況運用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在這一過程中需要作出判斷; (2)許多財務報表項目涉及主觀決策、評估或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并且可能存在一系列可接受的解釋或判斷; (3)某些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變動幅度,這種變動幅度不能通過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來消除,即便如此,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特別考慮在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下會計估計是否合理,相關披露是否充分,會計實務的質量是否良好。 |
2 |
審計程序 的性質 |
(1)管理層或其他人員可能有意或無意地不提供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或注冊會計師要求的全部信息; (2)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劃和蓄意實施以進行隱瞞; (3)審計不是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官方調查。 |
3 |
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成本完成審計需要 |
(1)計劃審計工作,以使審計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執行; (2)將審計資源投向最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并相應地在其他領域減少審計資源; (3)運用測試和其他方法檢查總體中存在的錯報。 |
4 |
影響審計固有限制的其他事項(某些認定或審計事項) |
(1)舞弊,特別是涉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舞弊或串通舞弊; (2)關聯方關系和交易的存在和完整性; (3)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4)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無法持續經營的未來事項或情況。 |
(六)審計準則
1.審計準則的性質
審計準則作為一個整體,為注冊會計帥執行審計工作以實現審計的總體目標提供了標準。
2.審計準則的內容
每項審計準則通常包括總則、定義、目標、要求和附則五章構成。各章內容如下表5-2:
章結構 |
名稱 |
內容 |
第一章 |
總則 |
說明準則的制定目的、適用范圍、規范內容、本準則與其他準則的關系 |
第二章 |
定義 |
解釋準則中包含的術語 |
第三章 |
目標 |
界定注冊會計師執行該準則應實現的目標 |
第四章 |
要求 |
規定注冊會計師為實現目標應遵守的要求 |
第五章 |
附則 |
說明準則的施行日期 |
3.審計準則的目標(審計準則原文的第三章)
每項審計準則的目標將審計準則的要求與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聯系起來。每項審計準則規定目標的作用在于,使注冊會計師關注每項審計準則預期實現的結果。這些目標足夠具體,可以幫助注冊會計師:
(1)理解所需完成的工作,以及在必要時為完成這些工作使用的恰當手段;
(2)確定在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下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以實現目標。
4.審計準則的要求(審計準則原文的第四章)
(1)每項準則中都單設一章“要求”,“要求”是注冊會計師實現目標的規定動作,統一以“注冊會計師應當”表述。
(2)在某些情況下,某項審計準則可能與業務的具體情況不相關。例如,“如果被審計單位沒有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的所有內容都不相關。
(3)在相關的某項審計準則中,有些要求可能存在適用條件。
(4)在某些情況下,審計準則的某項要求可能以適用的法律法規為條件。
(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規定了在注冊會計師偏離某項審計準則的相關要求的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要求。
(6)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是否根據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還需執行更多的工作以實現審計準則規定的目標的評價。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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