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高頻考點: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高頻考點: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1年/2013年考過單選題。

1.內部處置資產
2.資產移送他人
【高頻考點】: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
1.內部處置資產——所有權在形式和內容上均不變,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將資產移至境外的除外)。
具體處置資產行為: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計量: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2.資產移送他人——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按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具體處置資產行為: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計量:
屬于自制的資產,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售價確定銷售收入;
屬于外購的資產,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國稅函[2010]148號有限制性規定)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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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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