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高頻考點:船舶噸稅的稅收優惠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高頻考點:船舶噸稅的稅收優惠。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六章關稅法第六節船舶噸稅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4年考過多選題。

(一)直接優惠
(二)延期優惠
【高頻考點】:船舶噸稅的稅收優惠
(一)直接優惠
下列船舶免征噸稅:
1.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噸稅執照期滿后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捕撈、養殖漁船;
6.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9.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上述5~8項優惠,應當提供海事部門、漁業船舶管理部門或者衛生檢疫部門等部門、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或者使用關系證明文件,申明免稅理由。
(二)延期優惠
應稅船舶在進入港口辦理入境手續時,應當向海關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或者交驗噸稅執照。在噸稅執照期限內,應稅船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按照實際發生的天數批注延長噸稅執照期限:
1.避難、防疫隔離、修理,并不上下客貨。
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征用。
3.應稅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設立海關地點停泊的,船舶負責人應當立即向附近海關報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關申報納稅。
上述船舶,應當提供海事部門、漁業船舶管理部門或者衛生檢疫部門等部門、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或者使用關系證明文件,申明延長噸稅執照期限的依據和理由。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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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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