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高頻考點:進項稅額的計算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高頻考點:進項稅額的計算。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二章增值稅法第五節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2年和2014年考過計算題。

(一)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二)營改增后原增值稅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
(三)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頻考點】:進項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提示】
1.一般納稅人涉及進項稅的抵扣;
2.存在貨物、勞務、服務的接受行為;
3.貨物、勞務、服務接受方支付或負擔。
(一)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分以下兩類情況:憑票抵扣和計算抵扣。
憑票抵扣是增值稅管理的重要特點,一般情況下,購進方的進項稅由銷售方的銷項稅對應構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納稅人按符合規定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農產品收購發票、銷售發票等)自行計算進項稅額扣除。
1.憑票抵扣——一般情況
(1)從銷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注意辨析】
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憑票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可憑票抵扣進項稅
普通發票——不可憑票抵扣進項稅
2.計算抵扣——特殊情況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特點:前免后抵;自開自抵。
收購農產品的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農產品中收購煙葉的進項稅抵扣公式比較特殊:
煙葉收購金額=煙葉收購價款×(1+10%)
煙葉稅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20%)
準予抵扣進項稅=(煙葉收購金額+煙葉稅應納稅額)×扣除率(13%)
【特別歸納】“營改增”試點行業不斷擴大,2014年后,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扣稅憑證 |
適用情況 |
備注 |
①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
境內采購貨物和接受應稅勞務 “營改增”企業和原增值稅納稅人扣稅適用 |
由境內供貨方或提供勞務方開具,亦或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代開 |
③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
境內接受運輸勞務 “營改增”企業和原增值稅納稅人扣稅適用 |
由提供運輸勞務的“營改增”企業開具,亦或由運輸方主管稅務機關代開 |
④農產品收購發票 |
收購或購入農產品 |
收購方開具 |
⑤農產品銷售發票 |
銷售方開具 | |
⑥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進口貨物 |
進口地海關開具 |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 |
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而發生抵扣的情況 |
扣繳義務人開具,亦或由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代開 |
3.進項稅抵扣的其他規定
P63-5:自2010年10月1日起,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該經營模式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并設立信托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
政策實質:生產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進行采購,增值稅視同一般自我采購處理。
P63-7資產重組企業的結轉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P63-8(新增)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核定扣稅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業開展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
【提示】政策針對:
(1)“前免后抵、自開自抵”的方式導致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案件屢屢發生;
(2)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銷售產品時,多數按照17%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除卻按照13%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很多納稅人認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
核定扣稅試點改革的時間和范圍: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
試點改革的核心內容:
改革1,改變原計算抵扣進項稅的方式,實行農產品進項稅核定扣除辦法。取消了試點產品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抵扣功能,改為實耗扣稅法,按納稅人實耗農產品確定可抵扣的進項稅。
改革2,將農產品進項稅額的扣除率由13%改為納稅人再銷售貨物時貨物的適用稅率。
核定扣除政策的具體運用
(1)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經銷行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
【歸納】試行核定扣除企業的農產品經銷行為采取銷售數量控制法核定,納稅人根據每月農產品銷售數量、農產品平均購進單價和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2)生產企業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生產銷售行為
有三種方法: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和參照法。
投入產出法側重于農產品耗用數量的控制,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公認標準,核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農產品數量,納稅人根據該單耗及每月銷售貨物的數量、農產品的平均購進單價、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成本法側重于農產品耗用金額的控制,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會計核算資料,核定耗用農產品的購進成本占生產成本的比例,納稅人根據該比例及每月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參照法是對新辦的納稅人或者納稅人新增產品,稅務機關參照所屬行業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納稅人的扣除標準進行核定。
①投入產出法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采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和平均購買單價時,應依據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
平均購買單價是指購買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期末平均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期初平均買價+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當期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
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即銷售貨物的稅率是17%,扣除率就是17%;銷售貨物的稅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
②成本法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農產品外購金額(含稅)不包括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購進農產品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二)營改增后原增值稅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
原增值稅納稅人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其有關進項稅額抵扣的政策如下:
1.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用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基本規定;掌握)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對于進口貨物,由于納稅人取得的合法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付款低于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勞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原政策)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歸納與解釋】對增值稅不可抵扣進項稅的規則的理解:
一是購進貨物、勞務服務之后,增值稅鏈條中斷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二是采用簡易征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
三是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
【相關鏈接】考生對比貨物來源區分兩類情況:一類是屬于視同銷售計銷項稅,可相應抵扣其符合規定的進項稅。另一類是屬于不可抵扣進項稅,但不計算銷項稅。
貨物來源 |
貨物去向 | |
職工福利、個人消費、 非應稅項目(對內) |
投資、分紅、贈送(對外) | |
購入 |
不計銷項也不計進項 |
視同銷售計銷項(可抵進項) |
自產或委托加工 |
視同銷售計銷項 (可抵進項) |
【歸納】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三類具體處理方法(重點和難點)
第一類,購入時不予抵扣——直接計入購貨的成本
第二類,已抵扣后改變用途、發生損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稅額——做進項稅轉出處理(此類轉出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三類,平銷返利的返還收入——沖減進項稅額
具體分析:
第一類,購入時不予抵扣——直接計入購貨的成本
第二類,已抵扣后改變用途、發生損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稅額——做進項稅轉出處理。
進項稅額轉出有常見的三種轉出方法,即:
直接計算轉出法;
還原計算轉出法;
比例計算轉出法。
(1)直接計算進項稅轉出的方法——適用于一般情況下材料等的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
【提示】(1)將非正常損失中的外購比例部分對應的進項稅作轉出處理。(2)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這是“營改增”之后新增的規定。
第三類,平銷返利的返還收入——沖減進項稅額
凡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征收營業稅。
凡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取得的返還收入采取沖減進項稅的方法: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即便繳納增值稅,也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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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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