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高頻考點:稅收立法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高頻考點:稅收立法。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一章稅法總論第五節稅收立法與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3年考過單選題。

一、稅收立法原則
二、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三、稅收立法機關
【高頻考點】:稅收立法
一、稅收立法原則
掌握稅收立法的概念:
稅收立法是指有權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則,運用一定的技術,制定、公布、修改、補充和廢止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
稅收立法應遵循以下原則(了解)
1.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2.公平原則
3.民主決策的原則
4.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5.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
二、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1.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種類
第一,按照稅種類型的不同來劃分;
第二,根據任何稅種的基本要素來劃分;(不多見)
第三,根據稅收執法的級次來劃分。立法權可以給予某級政府,行政上的執行權給予另一級——我國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就屬于這種模式。
2.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
注意三個要點:
(1)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以及全國統一開征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
(2)地區性地方稅收的立法權應只限于省級立法機關或經省級立法機關授權同級政府,不能層層下放。
(3)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的稅收立法權劃分的法律規定,僅散見于各項法律法規中。
三、稅收立法機關
狹義的稅法與廣義的稅法。
本教材口徑是廣義的稅法:各有權機關根據國家立法體制制定的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制定稅收法規的機關不同,其法律級次也不同:
(1)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2)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及條例。
(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4)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法律法規分類 |
立法機關 |
說明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
除《憲法》外,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稅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授權立法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及條例 |
屬于準法律。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為待條件成熟上升為法律做好準備 |
稅收法規 |
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
在中國法律形式中處于低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地位,在全國普遍適用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
目前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等特定地區 | |
稅收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該級次規章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
在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進行,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
【解釋】
(1)在現行稅法中,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都是稅收法律。
(2)人大不止一次授權國務院立法。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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