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稅法》科目的選擇題、計算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2—— 基本應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簡單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的內容。
計算題易考點: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這是征管法的特別授權 |
稅務行政處罰的管轄 |
稅務行政處罰實行行為發生地原則,由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旗)以上稅務機關管轄 |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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