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稅法》科目的選擇題、計算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2—— 基本應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簡單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處理的內容。
計算題易考點: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
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按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提示】資產損失取消了審批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申報扣除”制度。
(一)實際資產損失的扣除
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經批準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二)法定資產損失的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法定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歸納】
實際資產損失——在發生年度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在申報年度扣除。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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