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稅率、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jù)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稅法》科目的選擇題、計算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稅法》計算題易考點:稅率、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2—— 基本應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簡單的職業(yè)環(huán)境上,堅守職業(yè)價值觀、遵循職業(yè)道德、堅持職業(yè)態(tài)度,運用相關專業(yè)學科知識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九章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和印花稅法第一節(jié)車輛購置稅法的內容。
計算題易考點:稅率、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稅率
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統(tǒng)一比例稅率,稅率為10%。
二、計稅依據(jù)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價外征收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稅車輛的價格即計稅價格就成為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jù)。
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相關鏈接】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征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jù),與進口方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一致。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注意,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大卡車、大客車,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3.其他自用應稅車輛
【提示】考生必須注意其他自用車輛的具體計稅規(guī)則的重要變化P235(易出多選題)。
(1)納稅人自產自用、受贈使用、獲獎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提示】自產自用不用同類銷售價格,而用最低計稅價格。
(2)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jù)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提示】最低計稅價格是不含稅價格。
(3)下列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①進口舊車;
②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
③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
④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
⑤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
(4)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4.最低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的確定
【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提示】最低計稅價格的使用是有條件的:納稅人購買或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首先應分別按前述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來確定計稅依據(jù);當申報的計稅價格偏低,又提不出正當理由的,應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jù)機動車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根據(jù)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不同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對以下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guī)定如下:
特殊情形的應稅車輛 |
計稅依據(jù) |
底盤發(fā)生更換的車輛 |
計稅依據(jù)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提示】此政策只適用于已交過車購稅的已稅車輛底盤發(fā)生更換的情況 |
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 |
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能力等級2)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其計稅價格由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和價外費用組成。還要注意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包括購買國產車、購買進口車。
【歸納】不論是購買國產車還是進口車,都需要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
不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
(1)購買者隨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 (2)支付的車輛裝飾費 (3)銷售單位開展優(yōu)質銷售活動所開票收取的有關費用(各項費用在一張發(fā)票上難以劃分) |
(1)支付的控購費 (2)銷售單位開給購買者的各種發(fā)票金額中包含增值稅稅款 |
【提示】代收款項應區(qū)別征稅:
(1)凡使用代收單位(受托方)票據(jù)收取的款項,應視作代收單位價外收費,應并入計稅價格中一并征稅;
(2)凡使用委托方票據(jù)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義務并收取代收手續(xù)費的款項,不并入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特別提示】這里所謂進口自用車輛,指的是納稅人報關進口車輛并自用。納稅人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由進口自用方納稅;如果進口車輛用于銷售、抵債、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屬于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jù)。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征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jù),與進口環(huán)節(jié)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一致。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大卡車、大貨車,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自產自用、受贈使用、獲獎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凡不能取得該型車輛的購置價格,或者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jù)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
(四)特殊情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1.免稅條件消失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應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前向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購置稅。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應納稅額=初次申報時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guī)定使用年限)×稅率
【提示】按照2015年教材規(guī)定的政策,該公式可簡化為:
應納稅額=初次申報時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稅率
2.未按規(guī)定納稅車輛應補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繳稅的,應按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的計稅價格,區(qū)分情況,分別確定征稅。不能提供購車發(fā)票和有關購車證明資料的,檢查地稅務機關應按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如果納稅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購車發(fā)票金額與支付的價外費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落籍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對其差額計算補稅。
檢查地稅務機關補征車輛購置稅計算:
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格×稅率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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