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內容導航】: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規則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規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的內容。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規則
單位性質 |
申請人或代表 |
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 |
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 |
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 |
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
上述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 |
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
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 |
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 |
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
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 |
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
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 |
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
代表與代理的限制規定
(1)復議代表的規定: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2)復議代理的規定:
①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谏暾埲、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
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芄裨谔厥馇闆r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陬^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
⑤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規則
行政行為的做出 |
被申請人 |
代表與代理的限制規定 |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
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
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 |
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
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 |
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
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
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 |
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
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
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 |
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做出的決定不服的 |
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
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
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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