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納稅義務人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納稅義務人整。
【內容導航】:
(一)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一章個人所得稅法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的內容。
【知識點】: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僅涉及中國公民,也涉及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中國的港、澳、臺同胞,還涉及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1.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只要具備一個就成為居民納稅人:
(1)住所標準:“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2)居住時間標準:“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在計算居住天數時,對臨時離境應視同在華居住,不扣減其在華居住的天數!芭R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2.非居民納稅人的判定條件是以下兩條必須同時具備:
(1)在我國無住所;
(2)在我國不居住或居住不滿1年。
【案例】某在我國無住所的外籍人員2013年5月3日來華工作,2014年9月30日結束工作離華,則該外籍人員是我國的非居民納稅人。這是因為該外籍人員在2013年和2014年兩個納稅年度中都未在華居住滿365日,則為我國非居民納稅人。
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法中有關于無住所個人境內居住天數和境內工作期間的具體規定:P318
(1)判定納稅義務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天數;
(2)個人入離境當日及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判定。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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