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內容導航】:
(一)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七章資源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第七節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
(一)納稅地點——房地產所在地。
(二)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合同資料: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難以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房地產、因分次轉讓而頻繁發生納稅義務、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納稅的情況,土地增值稅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納稅人選擇定期申報方式的,應向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定期申報方式確定后,一年之內不得變更。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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