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預習考點: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預習考點: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內容導航】: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三章稅務行政法制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的內容。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這是《征管法》對稅務所的特別授權 |
稅務行政處罰的管轄 |
稅務行政處罰實行行為發生地原則,由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旗)以上稅務機關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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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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