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預習考點: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預習考點: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內容導航】:
(一)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五節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的內容。
【知識點】: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一)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個目的、兩個連續、兩個比例。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企業重組符合通知規定的5個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辨析287頁第8的一般規定與315頁的特殊規定。
結論:特殊性債務重組的納稅責任遞延。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2.~5.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
規定的比例條件:
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不低于被收購股權、資產比例的75%,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企業合并和分立——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6.重組交易各方按上述1~5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三)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可出客觀題。
注意: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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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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