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預習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預習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內容導航】:
(一)納稅期限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納稅地點和征收機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八章房產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契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第二節城鎮土地使用稅法的內容。
【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期限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使用城鎮土地,一般是從次月起發生納稅義務,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準使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納稅。
情況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購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購置存量房 |
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地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準征用次月起 |
納稅人因土地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的 |
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實物或權利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
(三)納稅地點和征收機構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屬地性強。
【城鎮土地使用稅小結】
(1)與房產稅的關系密切。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在納稅義務人、稅收優惠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存在一定的共性。(2)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核算時計入企業的管理費用,隨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條件與企業所得稅混合命制綜合分析題。(3)與耕地占用稅的關系:①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②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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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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