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法律責任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法律責任。
【內容導航】:
法律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節法律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根據《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對不辦理稅務登記且逾期不改的納稅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違章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扣繳義務人稅務違章的處罰
三、對納稅人偷稅、騙稅、抗稅、欠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申報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1.偷稅
(1)行為特征: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屬于逃避繳納稅款罪。
(2)處罰規定:
對于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于逃避繳納稅款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②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③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④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四、違反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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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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