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內容導航】:
(一)計稅依據的主要規定一覽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一章個人所得稅法第二節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的內容。
【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一)計稅依據的主要規定一覽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定
1.捐贈的扣除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資助的扣除
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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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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