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
【內容導航】:
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一章個人所得稅法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的內容。
【知識點】: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范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1.辨析區分勞動分紅與股份分紅的不同
2.辨析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包括:(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辨析區分內部退養、提前退休與法定退休的不同
4.辨析區分法定退休的工資與退休再任職收入的不同
5.董事費內外有別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注意兩個問題:
1.辨析出租車歸屬是否為個人,以此判斷駕駛員從事客運所得的征稅項目。
出租車歸屬為個人的——屬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2.辨析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與非生產經營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稅項目。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或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車房等財產性支出,按照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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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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