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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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十節征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稅局、地稅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
幾個特殊規定:
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稅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所得稅的管理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暫由地稅局管理其企業所得稅;
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按主營稅種確定征管歸屬;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以工商登記的第一項業務為準。
【例題•多選題】以下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正確的有( )。
A.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
B.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
C.新增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D.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企業的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
【答案】ABC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
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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