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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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十節征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基本要點歸納如下
(1)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范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統一規范、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
適用范圍: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統一并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
不適用本辦法的企業或機構:
①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國有郵政、國有銀行、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企業總分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實行本辦法。
②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
③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實行本辦法。
④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按本辦法計算有關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機構。
⑤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參與分攤。
(2)企業應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并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3)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薪酬總額/各分支機構薪酬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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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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