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
【內容導航】:
(一)稅收優惠
(二)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八章房產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契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第四節耕地占用稅法的內容。
【知識點】: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
(一)稅收優惠
1.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2.減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對以上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依照條例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二)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臨時占用耕地先納稅,恢復原狀后再退稅。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等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稅法》基礎考點:耕地占用稅的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 下一篇文章: 2014《稅法》基礎考點: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