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答疑精選: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東奧小編】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式進入基礎復習階段,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4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第四章營業稅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計算題
2013年“五一”長假,小明和他父母一起到某海島旅游,他們到海島某酒店辦理入住手續后即開始休閑游,發生支出如下:
(1)小明爸爸去打保齡球,2小時共支付給保齡球館100元,另支付飲料費20元;
(2)小明媽媽帶小明去游泳,結賬時共支付給游泳館130元,其中包含為小明購買游泳圈的費用30元;
(3)海島上有一座海拔200米的山,小明全家坐索道到山頂觀光平臺,支付了索道費150元;
(4)山頂上建有一抗倭紀念館,小明全家支付180元購買了紀念館門票,館內設有講演廳,由一研究地方史的老者講解抗倭英勇事跡,一家人支付了30元講解費;
(5)全家徒步下山后,小明在一商務中心花了20元購買了海島明信片準備寄給好朋友;小明爺爺從商務中心花60元買了觀光電車家庭套票,全家坐觀光電車回到酒店;
(6)最后離開酒店時支付住宿費1500元,該酒店為海島旅游公司與某酒店管理公司合作經營,約定合作期5年,合作期限內旅游公司將自有房產提供給酒店使用,但產權不作轉移,旅游公司分得酒店住宿收入的20%作為合作經營收益。
(其他相關資料,當地規定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為10%,不考慮起征點因素。)
要求:
(1)計算保齡球館取得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
(2)計算游泳館取得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
(3)計算索道經營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
(4)計算紀念館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
(5)計算商務中心取得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
(6)計算海島旅游公司取得住宿費收入分攤收益應繳納的營業稅。
正確答案:
(1)保齡球館取得的收入按照娛樂業繳納營業稅,其在娛樂場所收取的飲料消費收入一并按照娛樂業繳納營業稅。(100+20)×10%=12(元)。
(2)游泳館取得收入按照體育業繳納營業稅,130×3%=3.9(元)。
(3)旅游景區內索道經營收入按照旅游業繳納營業稅,150×5%=7.5(元)。
(4)紀念館門票收入屬于營業稅法定免稅項目;館內演講廳講解收入按照文化業繳納營業稅,30×3%=0.9(元)。
(5)商務中心銷售明信片繳納增值稅,銷售觀光車套票按照旅游業計算繳納營業稅,60×5%=3(元)。
(6)海島旅游公司取得住宿費收入分攤收益按照“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繳納的營業稅,1500×20%×5%=15(元)。
知識點: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對于業務六,我有點不明白。像酒店收取的80%的款項應按服務業5%的稅率來繳納營業稅,這個可以明白;但對于旅游公司來說,我覺得他并不是按照租賃業務來算的,因為他只是按照收入的20%來計算,這樣來說他的基數主要是取決于酒店的收入,而酒店的收入又是不確定的,含有一些風險,這樣,我能不能理解成旅游公司是在以房產這一使用權進行投資且共擔風險(因為酒店也可能因為業務不好而產生虧損呀),所以我覺得旅游公司對這塊收入不應該繳稅!希望老師教誨。非常感謝!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您的理解錯誤,這里題目說的是“作期限內旅游公司將自有房產提供給酒店使用,但產權不作轉移,旅游公司分得酒店住宿收入的20%作為合作經營收益!边@里產權不發生轉移就不是您說的共擔風險的真投資的行為,應該看成一種只是打著投資的名義的出租行為,屬于一種假投資,所以是需要按照租賃業計算繳納營業稅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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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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