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內容導航】:
(一)一般規定
(二)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四章營業稅法第一節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內容。
【知識點】: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一)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的納稅人。
營業稅納稅人包括企業(內資及涉外)、行政及事業單位、個體戶、中外籍個人。
構成營業稅納稅人的三個條件:
1.地域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勞務以及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1. 行為范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必須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要注意與增值稅范圍的劃分。
3.行為的有償性——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不動產的所有權。
【特別提示】
(1)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要交納兩道營業稅。
(二)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
1.運輸
2.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與增值稅一章表述不同)
3. 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
4.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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