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基礎考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內容導航】: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稅法第一節征稅范圍及納稅義務人的內容。
【知識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不含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配勞務。
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四個環節。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也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勞務服務暫不征收增值稅,一般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1.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P27
特殊項目規定共22項,其中20、21、22項是新增內容。
2.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3)兼營行為
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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