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預習知識點: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預習知識點: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 。
【內容導航】:
1.征收機關
2.納稅期限
3.納稅擔保
4.領取噸稅執照后的船舶變化
5.執照遺失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六章關稅法第六節船舶噸稅的內容。
【知識點】: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
1.征收機關
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海關征收噸稅應當制發繳款憑證。
2.納稅期限
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
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3.納稅擔保
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依照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
可以用于擔保的財產、權利:P168
4.領取噸稅執照后的船舶變化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修理導致凈噸位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應稅船舶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船舶經過修理的證明文件。
因船籍改變而導致適用稅率變化的,應稅船舶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船籍改變的證明文件。
5.執照遺失
噸稅執照在期滿前毀損或者遺失的,應當向原發照海關書面申請核發噸稅執照副本,不再補稅。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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