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稅法》高頻考點: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處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稅法》高頻考點: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處理。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內容導航】:
1.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處理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
【高頻考點】: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處理
幾點解釋:
①關于限售股。在2005年之前,中國股市處于股權分置狀態,上市公司股票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2005年4月,中國證監會正式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即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的方式,購買“流通權”,非流通股就變為了流通股股份,這些非流通股股份轉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稱之為股權分置改革限售股(簡稱股改限售股)。
②關于代持股:股權分置改革前,由于監管限制,一些個人投資者往往通過法人企業代持的方式購買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現象。
③稅法不承認沒有辦理法律過戶的限售股交易,而是嚴格按照法律形式納稅。
規定1: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稅問題
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2)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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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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