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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至20日,是時候進入備考狀態!以下是2013年注會考試重要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移轉取得的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習題,注會起跑,你準備好了嗎!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第七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移轉取得
1.移轉取得的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
(1)出讓+轉讓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③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劃撥+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讓與禁止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規定的條件的;
②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④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⑤權屬有爭議的;
⑥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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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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