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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第七章資源稅法第二節計稅依據與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計算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
以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1.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3.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綜合回收率=加工產品產出量÷耗用原煤數量
原煤課稅數量=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綜合回收率(%)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原礦課稅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5.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6.凡同時開采多種資源產品的要分別核算,不能準確劃分不同資源產品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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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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