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學不會?郭守杰老師幫你輕松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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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漸漸有所好轉,小伙伴們深宅家中的同時,有沒有認真備考注冊會計師考試呢?2月18日郭守杰老師又為大家帶來了精彩的直播課程,帶領大家輕松搞定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重點難點。沒有觀看直播的小伙伴,一起跟著小奧回顧一下吧!
前情回顧:上節直播課郭老師為大家簡單介紹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結構框架,并詳細講解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第一個考點,即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本節課郭老師將繼續為大家帶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深度解析,對本章節知識點有疑問的小伙伴千萬不要錯過!
第一單元: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考點2:意思表示
在對意思表示進行講解前,郭守杰老師向考生反復強調了此考點的重要性,并提醒各位考生最近兩年的考試中都在此處對考生進行了考查,是考試的重點。【視頻回顧>>】
(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提示】此處郭老師對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進行了舉例說明。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4)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沉默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提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屬于法定沉默),視為接受繼承。
(5)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6)對意思表示的解釋
※考點3: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提示】郭老師在此處,為大家簡單解釋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含義。【視頻回顧>>】
(2)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形式要件
①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在內)、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②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并不直接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考點4: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①自始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②當然無效: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確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當然無效。
③絕對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絕對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提示】郭老師對行為補正的含義進行了如下解釋:【視頻回顧>>】
(2)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②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③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④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考點5: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郭守杰老師進行講解前強調,考生們在學習時要特別注意區分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兩部分的知識點非常容易混淆。【視頻回顧>>】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①法律效力不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②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③行為效果不同
④行使時間不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此種限制。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①重大誤解: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雙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③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提示】此處郭守杰老師對受脅迫的對象及客體進行了舉例說明:
④欺詐
關于欺詐的相關知識,郭老師進行了如下解釋
(3)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形式撤銷權;
②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③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
④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提示】郭老師隨后對撤銷權相關內容需要考生注意的地方進行了補充說明
(4)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考點6:效率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郭老師在具體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之前,先對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進行了簡單總結。【視頻回顧>>】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無權代理
①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
②表見代理:直接有效
※考點7: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視頻回顧>>】
①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②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提示】郭老師在上課時,為大家講明了所附條件需要具備的特征,方便考生理解。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①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②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提示】郭老師在此處說明了所附期限的特點。
第二單元:代理制度
※考點1:代理的概念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2)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訂立遺囑、結婚等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3)代理與行紀的區別
①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②行紀的法律后果由行紀人自行承擔,但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轉給委托人;而代理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③行紀必須為有償民事法律行為,而代理既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提示】郭老師以拍賣公司(行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為例子,解釋了行紀的含義。
(4)代理與傳達的區別
①傳達的任務是忠實傳遞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傳達人自己不進行意思表示,傳達人不以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
②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可以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因此代理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③身份行為(如結婚行為、收養行為)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不能代理;但身份行為可以借助傳達人傳遞意思表示。【視頻回顧>>】
※考點2: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代理。
(2)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或者其他方式授權。
(3)委托代理中的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授權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既可以向代理人進行,也可以向相對人進行,二者效力相同。
【提示】郭老師用一道2018年的案例分析題,闡述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托合同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但授權行為一定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4)職務授權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5)代理權的濫用
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②雙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③惡意串通: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視頻回顧>>】
第三單元:代理制度
※考點1: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的概念
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只是讓債務人產生抗辯權。
②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③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④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2)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①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②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3)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①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②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④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提示】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未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4)下列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5)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如果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后,該權利消滅。例如,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①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②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③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視頻回顧>>】
經濟法科目的學習,需要在理解的基礎上加以記憶,相信有了郭守杰老師的細心講解,考生們一定對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有了全新的認識。如果有小伙伴沒有趕上郭老師的前兩場直播,可以通過文章頂部的鏈接進行回顧,希望大家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時,不要對備考注冊會計師考試產生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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