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千紫老師講解注會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與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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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要】
本講主要講解了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與債務清償,老師分別從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兩方面結合具體的案例對普通合伙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進行詳細地解讀,從人員構成方面闡述了普通合伙企業的含義,幫助學員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無憂通關。
【課程試聽】
授課特點:授課思路清晰,重難點突出,親和力強。對經濟法有自己獨特的理解記憶方法,以幽默的方式將枯燥的法條與實務案例融合講解。擅長對癥解決學員痛點,幫助學員順利輕松過關。 |
【名師講義】
知識指引二: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與債務清償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確定的承擔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
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2)合伙人之間約定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大小、合伙協議有特別約定、合伙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或者自己已償付所承擔的份額等理由,拒絕向債權人承擔該責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按照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規則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償。
【注意】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歷年試題·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債務清償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5年)
A.債權人應當首先向合伙企業求償
B.債權人應當首先向合伙人求償
C.債權人應當同時向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求償
D.債權人可以選擇向合伙企業或其合伙人求償
【答案】A
【解析】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20年注會報名時間為4月1—3日、7—30日,小伙伴們要盡早開始備考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