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距離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還有71天,時間不等人,現在最重要的是堅持心中的信念,告訴自己一定要堅持下去認真復習。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注會考試《審計》科目第二章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單選題:以下有關《司法解釋》內容的描述中,恰當的是( )。
A.事務所的分支機構不可以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B.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C.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賠償糾紛雖然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將會計師事務所追加為被執行人
D.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有可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執行審計業務
正確答案:D
知識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種類
答案解析:選項ABD,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具有以自己名義對外營業的資格。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有關規定,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選項C,《司法解釋》中規定,“所涉及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賠償糾紛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得將會計師事務所追加為被執行人”。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答案D中敘述的是沒有執照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攬業務嗎?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1、在法院對于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后,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2、如果沒有執照,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攬業務。
祝您學習愉快!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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